第二百零五章 法律學與工程學

法庭上秋風蕭瑟,肅殺之意從四面八方傳來。宮川站在原地,不知道已如何反應才好。剛剛她是闖了大禍,輕率月兌口而出的反駁,被對方抓住破綻反而成了己方極大的不利之處。其實這並不能怪她,若是在平常的案件之中,宮川作的那一番反駁,恐怕還要算作是一段精彩的發言。

然而,此刻她面對的卻是古美門——一個恐怖之至的對手。只要有一絲一毫的不慎以及漏洞,都將釀成傾覆懸崖的慘烈後果。

法庭上的白燈照射,晃刺著美人雙眼。隱約之間,這種不真實感竟讓宮川覺得仿佛身處十面埋伏之中。

就在這時,只見得美人身後的那位男律師悄然站起,抖了抖自己的西裝外套,來到宮川的身後,輕聲附耳道︰

「我來。」

北原的聲音,猝不及防地從宮川的耳邊傳來。

那幽幽地氣息,像是在輕輕地撫模著美人的耳垂,讓她的內心平靜下來。

北原向前一步,站在宮川的身前,雙眼看向位于被告席前的古美門。在腳步往前邁出的那一刻,皮鞋仿佛在審判庭的地面濺起陣陣漣漪。已而,這漣漪不斷擴大,變得波濤洶涌,擊打在岩石的浪花,愈變愈大,海面的大風變得狂猛,掀起前所未有的滔天巨浪。整個法庭的氛圍,在這一瞬間,竟仿佛因為這位年輕男律師朝前邁進一步而產生了不可思議的改變。

古美門的目光同樣冷冷地落在了對面的這個男律師身上。久經戰場的古美門從這個吊兒郎當的年輕人身上嗅到了殺機。這股殺機被很好地隱藏在了他看似無害的外表下。從最開始的調解會、再到鄰地通行權官司在消防通道問題上的短暫交手,再到如今兩人相對而立。這個年輕人身上散發出來的氣質,正在說明︰

他是一個高度危險的律師。

法庭上,北原和古美門在各自的席位面前站著,相顧而視,猶如兩位武士在決斗之前,握著各自鋒利的秘傳寶刀,在揣測著對方接下來的格斗刀技。彼此之間強大的氣場,仿佛在空中激蕩踫撞,在眼楮所看不見的地方,擦踫出明亮的火花。

旁听席上的听眾見到原告那位男律師泰然自若的神態,不由得都有點懵了,似乎並不明白為何他會如此淡定。而一些感覺敏銳的人,已經注意到了法庭的氣氛在悄然間發生著變化。

下一秒。

只見得北原的聲音道,「將軍大酒店的立柱之下,鋪設著人行道。所侵佔之地上已有相應人工施工的建造物,而非果地。因此,縱然我當事人高井只擁有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,但相關的人行道等建造物被酒店侵佔,亦應當視為對高井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侵害。故原告有權提起排除妨害之訴。」

北原穩穩站在原告席的前方,一股大將風範,從中散發出來,在面對古美門這樣強大之極的對手,仍然保持一種近乎于非人類的沉穩。

古美門目光深沉,幾乎在北原話音剛落下的一秒鐘之內,便反駁道︰「原告律師方才的論述,是將建築物與構築物的區別相混淆,把人行道設施,錯誤地歸為了建築物。」

這位頭發梳得女乃油小生般的大律師,帶著一副輕松的表情在法庭上漫步起來,「原告擁有的只是地上建築物所有權。而所謂建築物指的應是一般民眾進行生產、生活、經營、娛樂或將物品進行儲存等等的工程場所。而構築物則是民眾並不直接從事上列活動的工程場所。」

「這個定義听起來似乎很繞。但是,其中的核心區別很簡單。那就是,凡是人們會長時間停留的場所便是建築物,凡是不會長時間停留的場所便是構築物。人行道作為一個通行設施,顯然行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長時間地停留在原地。人行道的正確歸類應當為構築物,而非建築物。」

「因此,縱然人行道設施遭到酒店大立柱侵入。但因人行道不能被歸類為建築物,原告高井的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未遭受侵害。遭受侵害的依然是土地所有權。據此,原告仍然就本案的所謂侵佔行為,缺乏訴權。」

古美門的聲音回響在法庭之上,听到此番話的人們剎那之間都驚呆了。今西坐在旁听席,也不由得為這位勝率百分百的律師所折服。沒想到,古美門竟然能夠繼續向下深挖,挖出建築物與構築物區別,並且以此來還擊對手。這番還擊,實在太過精妙。

想到這里,今西不由得又感嘆起自己的好運氣。在過去的執業生涯中,竟然沒有在法庭上對過古美門,這真的是太過幸運。

今西的目光不由得回到那個野小子。這次,他還能應對嗎?

卻見法庭之上。北原依舊不慌不忙,像是古美門的還擊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影響,從容駁斥道︰「被告律師將法律上的‘建築物’與工程學意義上的‘建築物’相混淆。不恰當的限縮了法律用語,縮小了被告高井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。」

「道路應當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來看待,是建築物範圍向外延伸的一個部分。建築物附屬設施遭到侵佔的,應當認定建築物也遭到侵佔。」

「況且。」北原微微冷笑道,像是發現了面前這位勝率百分百大律師話中的一個漏洞,「請裁判長注意。不動產權證采取的是二分法。即土地所有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。除此以外,不動產權證並沒有記明什麼地上構築物所有權,而是僅以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泛指地面上的一切工程設施。」

「盡管此處的法律用語與工程學上的‘建築物’術語,並不相同,但是從不動產權證上的二分法就可以看出,此處法律用語的真實意思對應的工程學用語應當是——」

北原微微停頓了一下,隨後笑道,「‘地上附著物’。所謂地上附著物,即是指在地面的一切人工固定物。對不動產權證上‘地上建築物所有權’的正確理解應當是地面的一切人工固定物的所有權。否則按照古美門律師的解釋——溝渠、管道、排水等等這些附著于土地上的設施,其既不屬于土地,又不屬于建築物,難道它們的所有權就就此空置,無法體現出來?這顯然是荒謬的。」

「綜上。雖我當事人高井只擁有地上建築物所有權。但將軍大酒店立柱侵佔了土地之上的人行道設施,對地上的人工固定物亦造成了侵害。據此,應當認為原告高井的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也遭到侵害。故原告高井有權就涉案酒店立柱侵佔一事,向法院訴請排除妨害!!」北原向前邁出一步,高聲說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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